农业气象:
  站 内 搜 索:     ■ 加入收藏 · ■ 设为首页
logo
首页  三农资讯  赣南  省外 质量安全  农业标准  产品认证  质检动态  农资打假 培训课堂  知识库  视频库  专家讲坛  网校
论坛  供求信息  供应  需求 农业招商  产品加工  种养生产  综合开发  休闲观光 实用技术  果蔬  畜牧  经作  粮油  水产
政务公开  部门简介  办事指南 科站动态  植保  经作  畜牧  能源  土肥  农经  气象 农资推介  种子  肥料  农药  饲料  农机
您现在的位置:赣州三农网>>正文内容

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赣州三农网        http://gzsnw.hiidc.net
作者:      文章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01日

农办办[2009]4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强化信息公开监管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公开的全面性、时效性和准确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办公厅组织制定了《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落实。

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开的全面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坚持依法、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以农业部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为依托,对部机关各司局印发的农业部文件和农业部办公厅文件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由部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和驻部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司局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技术维护。

  第四条 办公厅负责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负责每个工作日跟踪查看电子监察系统,重点对进入当天预警状态的信息承办司局及时进行提醒。

  (二)对进入超时未办状态的信息,向承办司局发出《信息公开超时督办通知书》(附件1),督促限期公开,并记录备案,作为信息公开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及时采集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并定期将各司局信息公开情况在部内通报。

  (四)对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反映出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拟定为不公开的农业部文件或农业部办公厅文件,不公开理由是否合理充分;拟定为主动公开的农业部文件或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公开是否及时,操作是否规范;达到预警时间而未公开的信息,承办司局综合处是否督促相关处室及时办理。

  第五条 各司局综合处负责跟踪查看本单位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相关信息,督促相关业务处室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前提下,按时完成公开工作。

  第六条 对农业部文件和农业部办公厅文件是否公开存在意见分歧的,由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监察局等司局和单位组成信息公开评审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会商仲裁,并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必要时按程序报请部领导审定。对评判为应公开而未公开的,由办公厅向承办司局发出《信息公开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2),督促有关司局限期改正,并记录备案,作为信息公开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人事劳动司结合电子监察系统日常采集的信息,并根据信息公开年度考评结果,对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

  第八条 驻部监察局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各司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效果进行监督,并对办公厅督察督办工作实施再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举报属实的,按照违反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九条 对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管理中需要联合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厅提出建议,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和驻部监察局组成联合督查组,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督办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更多本页相关的资讯
没有关键字相关信息!
 
管理员登入
主办单位:赣州市农业局   投稿邮箱:gznyj@163.com
承办单位:赣州市农业局市场信息与合作科 技术支持:赣州都市网 本站总浏览量: PageRank
地址:赣州市市政中心北区北楼714室 邮编:341000 联系电话:(0797)8196359 传真:(0797)8196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