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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签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赣州市植保植检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
2.《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2000年4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三、申请条件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三)调运单位或个人,进行前两款规定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须提前10天提出调运检疫申请。
四、所需材料
(一)调运单位或个人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
(二)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单位或个人还需提交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市)、县(市)级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
六、程序
(一)承办人受理申请人申报的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齐备的,自受理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可直接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三)未经产地检疫的,承办人、协办人组织2名以上检疫人员到现场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的要求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包装材料等进行检疫,并对所调运的产品进行抽样,进行室内检验。
(四)承办人、协办人将样品实验室检验。
(五)检测结果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并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的,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使用全国植物检疫平台出证,在网络不正常或设备故障的情况下允许改用手工签证。
(六)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
进行收费。
七、办理时限
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可直接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申请人从外地调入的植物及产品必须提供调入地植保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对可能带有检疫性病虫害的植物及产品,市植保植检局有权进行复检,检疫合格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运。
申请人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在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两名以上专职检疫员到现场检疫或带回室内检验检疫,室内检验检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特殊情况下最多延长3个工作日。
经检疫不合格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并在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在赣州农业和粮食网(有害生物防控专栏)长期进行公布(http://www.gzny.gov.cn/)。
九、监督检查
服务对象对市植保植检局调运检疫工作不满意的,可向市农粮局监督检查科进行投诉,监督电话:8196302
附表一、调运检疫申请表
附表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附表三、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赣州市植保植检局
2011年12月29日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流程图
 
赣州市植保植检局 2011年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9月17日 价费字[1992]452号
农业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国内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执行
附件一: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
第三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以及对境外引种进行疫情监测,均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第四条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30%计收。
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具体标准暂由各地制定。在农业部审批的引进苗种,由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
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各植物检疫机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
第五条 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
第六条 植物检疫人员到原(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业),对生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七条 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动向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报验。检疫部门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上述物品已经进行过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检疫证书费。
第八条 对邮寄、托运限量内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所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其免费检疫的限量为:每批次大粒种子50克,小粒种子30克,薯类50克,苗木10株。凡一批次的被检货物超过以上限量的,不做免费检疫。
第十条 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门批准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全部用于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事业开支。主要用于植物检疫试剂、必要的设备购置、维修保养、人员培训及其他有关检疫事业所必须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植物检疫收费收入的结余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机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收支预算时,要包括检疫费收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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